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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诉权的多次索赔
——王某诉李某故意伤害(轻伤)案
作者:崔凤兰  发布时间:2009-11-19 09:01:3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041116日晚自习时,陇县八渡镇中学物理代课老师李某走进该班教师质问学生王某为何没有按时交物理作业,学生王某没有回答,老师李某感到很生气,即用巴掌在学生王某的脸上连击打数下,并用脚踏了学生王某。同年1123日,学生王某之母亲胡某到学校找到老师李某,说其子眼睛受伤需要治疗,老师李某即陪学生王某及其母胡某在陇县中心医院、宝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李某支付了全部费用。2005328日,在八渡镇政府及八渡中学相关人员协调下,李某给学生王某及其父母赔礼道歉,李某与王某的父母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除已付的,再由李某付2.4万元。同年414日,老师李某在学校的担保下,贷款2.4万元付给学生王某的父母,王某的父母出具了收条,并书写了不再追究老师李某的任何责任的保证书。同年82日,学生王某的父母又委托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王某因外力致左角眼膜穿孔伤属轻伤,王某状诉法院,要求追究老师李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轻伤)罪,但事发后积极配合治疗,并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对自己的犯罪有悔改之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程序合法,实体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维持原判。

 

<观点透析>

 

    1、学校的首要任务是教书育人,“开办一所好的学校,就等于关闭了十所监狱”,可是许多学校把抓升学率和经济创收看做是学校的两条生命线,应试教育在不少中小学仍占主导地位,而素质教育只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理想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村村都是抓而不紧,有名无实。

 

    2、本案的老师李某在上述的管理方式下,对待自己的学生仍习惯用所谓“成才”教育,违背自己的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用文盲加法盲的手段“教育”学生王某,致王某轻伤,使王某的心灵受到很大的打击,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李某行为并没有起到他想教育学生的目的;

 

    3、本案学生王某从身体到心灵受到一定的伤害,但我想要说的是,老师李某的初衷是学生王某没有按时完成物理作业,为了教育学生按时完成作业,采取非法的手段“教育”学生,但学生王某有没有过错,作为学生王某到学校就是接受各种教育和学习的,完成作业是每个学生应该做到的,老是通过看作业才能反映学生是否学懂,是否要进行新的课程。作为学生要做好学生应该做的事。

 

    4、本案学生王某及其父母在八渡镇政府和八渡中学相关人员的协调下,与老师李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方有主张权利和放弃权利的自由,被害方在李某满足了自己主张的权利条件的同时放弃其他权利,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但本案中被告方在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让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丢弃自己的承诺,向人民法院起诉了本案,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助长了那些贪图小利的被害人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再次索要赔偿,这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人民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又没有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编写及评析人:

责任编辑:魏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