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拓宽工程留“陷阱” 致人伤残担责任
陇县法院妥善调处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
作者:王 琼 秦 博  发布时间:2011-09-23 15:14:14 打印 字号: | |
  三天以来,经过二十多个小时的协调沟通、析理讲法,赵明刚(化名)诉陇县交通运输局、陇县农村公路管理站、陇县曹家湾镇人民政府地面施工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第三被告陇县曹家湾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53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一起双方矛盾较深、当事人情绪激动、多次在镇政府、县级部门交涉信访、影响极大的损害赔偿纠纷终于案结事了。

  2009年12月25日早6时许,陇县曹家湾镇南坡村村民赵明刚骑自行车送其子上学返回途中,连人带车掉入曹家湾镇街道拓宽工程尚未棚盖的排水渠中,致头部严重撞伤。赵明刚先后在陇县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六级伤残。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明刚一纸诉状将陇县交通运输局、陇县农村公路管理站、陇县曹家湾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70000余元。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认真阅卷审查,了解到原告本来家境一般,后为治疗伤病已花光家中积蓄,无奈之下外出打工,因致残后劳动能力受限,只能从事门卫收发、看守场地等工作,收入甚微;赵明刚之妻在家既要照顾两位老人,又要照管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还要操持家中农田,生活十分艰难。为了尽快解决当事人的困难,办案人员多次前往三被告处调查取证,调取部门文件、行政规章等专业材料300余页,充分了解路政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规,并分别与三被告负责人就涉案事实进行查证,听取被告责任承担方面的意见。

  庭审中,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交锋、举证质证,案件基本事实及法律关系已逐步明晰。原告受伤路段为神固路曹家湾镇街道段,系曹家湾镇人民政府自主施工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工程,其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水渠采取回填、棚盖等有效防护措施,是致伤原告的主要原因;陇县交通运输局系配合曹家湾镇人民政府实施部分工程,并非该路段的施工主体;陇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仅依法对7.5米宽的神固路进行管护,曹家湾镇人民政府在施工中已将原有路面拓宽至14米,原告在拓宽后的那部分路面上受伤,非其管护范围。基于查明的案件事实,合议庭结合法律与人情,对陇县曹家湾镇人民政府和赵明刚分别做思想工作,使第三被告充分认识到自身施工中存在的过失和给原告及家庭带来的痛苦和损失,也使原告冷静反思并认识到自己未尽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双方对法庭的良苦用心和入情入理的调解工作深表感激,终于达成了如前所述的调解协议。一起看似繁杂无序的损害责任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承办法官提示,当前新农村建设危旧房舍改造、道路新建拓宽等惠民工程,只有规范施工、确保安全,才能使党的惠民利民政策真正造福于广大群众。
来源:陇县法院信息
责任编辑:魏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