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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处理有失规范 导致截肢判赔26万
——王小利诉陇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宣判
作者:王 琼 李金平  发布时间:2011-09-24 15:17:42 打印 字号: | |
  2011年9月23日,陇县法院对因术后观察处理不及时导致患者截肢的王小利(化名)诉陇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医院赔偿王小利各项经济损失26万余元。

  2010年9 月某日,王小利因右下肢挤压等伤情入住陇县某医院骨科,经诊断于当晚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王小利神志清醒,生命体征平稳。在副主任医师查房要求积极预防感染、营养神经治疗后,主治医师为王小利做了相应观察、检查、换药,并I级护理,后发现异常并做相应处理无好转,便建议王小利做右下肢血管彩超。因该院功能科暂不能行此检查,后经宝鸡市某医院检查显示“右侧胫后动脉、胫后静脉及足背动脉血栓形成”。王小利当即前往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住院治疗,并行右大腿下端截肢术。后因经济能力限制,王小利转入当地一医院继续治疗。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陇县某医院对王小利右下肢血运情况观察处理不及时,导致血栓形成引起右小腿坏死、截肢,存在一定医疗过错;王小利伤情为四级伤残。王小利遂要求陇县某医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0余万元。

  由于本案系医患纠纷,原告年龄小,其父母外出打工不在家,诉讼活动由其律师和叔父代为进行。加之被告方自事情发生后一直未正面回应,故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情绪比较激动,并多次流露出对被告方的不满以及通过非正常手段解决纠纷的苗头。考虑到以上因素,案件承办法官分别前往原告所在村组、家中向村支书、原告祖父了解家庭状况,为案结事了掌握更多的证据;同时,还多次与原告律师、叔父沟通,与原告本人交流思想,向其解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打开原告心结。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专门挤出时间去西安各大医院了解假肢安装信息,并与假肢安装专家座谈,听取专家意见,为案件公正裁决搜集合法、合理的依据,进而使原告在结案后能得到有效的后续治疗。

  庭审中,双方围绕损害结果及与被告医疗行为的关系、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充分进行了诉辩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当庭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作为治病救人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尽到善良、谨慎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履行诊疗护理职责中,因未尽到相应义务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对王小利的病情检查、治疗过程中诊断正确,手术适应症明确,较好的完成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但因术后处理欠妥,贻误治疗时机,导致王小利截肢,后果严重,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入院时王小利右下肢伤势严重,血栓形成直至截肢与自身病情发展亦有一定关系,因此亦应分担一定责任。在依法核定损失范围及赔偿标准后,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陇县法院信息
责任编辑:魏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