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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牲畜屡教不改 影响恶劣从重处罚
作者:魏文斌 张 烁  发布时间:2012-01-06 16:30:49 打印 字号: | |
  陇县法院网讯 2012年1月5日,陇县人民法院对屡次盗窃牲畜不思悔改的被告人赵建龙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11月29日、2011年8月30日、9月27日,被告人赵建龙先后在陇县东风镇田家岭村、杜阳镇胡家庄村盗窃孙小强、宋满林、胡刚峰(均系化名)圈养、放养的白色奶山羊4只、白色肉山羊5只、红色秦川耕牛2头、麻色驴1头,共计价值14190元。破案后,除1头红色秦川耕牛被转卖外地宰杀外,其余赃物已发还失主,被告人所获赃款6800元已挥霍。同时查明,被告人赵建龙因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11月10日、2007年3月9日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建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多次盗窃群众生产生活资料影响恶劣,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提对被告人判处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魏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