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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化干戈为玉帛
作者:李建峰  发布时间:2012-04-17 17:20:00 打印 字号: | |
  “化干戈为玉帛”被认为是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最佳境界,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历史上许多经典事例因遵循此道而广受赞誉、广为流传,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折射出的内涵也成为现代社会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人民法院因职责使命而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风口浪尖,“化干戈为玉帛”也顺应了法院工作“司法为民、案结事了”的理念,因此也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纠纷的一种理想方式。最近,我经手办理的孙某诉杨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案件,正因为充分运用了“化干戈为玉帛”的思维范式,使得一起矛盾激化的执行难度妥善化解。

  孙某早年在县城有一处闲置的独院房屋。后经其姐说和,孙某自愿将房屋出售给无房可住的其妹夫妇。在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其妹之夫杨某在支付了孙某部分房价款后修缮了房屋,并搬迁入住。杨某夫妇入住不到一个月,孙某突然反悔,不愿将房屋出售给其妹夫妇,并通过介绍人其姐将杨某支付的房价款全部退还,而房屋仍由杨某夫妇居住。随着县城建设规划的开展,院落的地理位置逐渐凸显出商业价值。在杨某夫妇居住的第6年,孙某要求杨某归还院落房屋遭到拒绝,双方及亲属多次发生吵闹。后孙某以杨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院落房屋并支付使用费。经我院审理,孙某要求杨某返还占有房屋的请求得到支持,杨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经宝鸡中院审理维持了原判决内容。判决生效后孙某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杨某归还占有的房屋。

  案件立案执行后,我们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杨某辩称,当初房屋已出售给自己,自己出资对房屋设施进行了修缮并居住多年,期间由于有“自有房”可住,自己放弃了购置单位福利房的机会,现自己年事以高再无能力购买住房,让其返还房屋将使自己无房可居。杨某同时表示,如果法院强制其搬出房屋,将采取极端手段进行反抗。

  经调查,杨某确实没有自己的住房。一方面是体现法律权威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内容的执行,另一方面是被执行人面临的现实困难,两者毫无悬念的摆在面前,要求我们及时做出选择。如果处理不当,不但达不到修复弥合社会关系的效果,反而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对此,我们以对案件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的做被执行人杨某的思想工作消除其对抗心理,同时以亲情血缘关系拉近双方的距离,促使双方坐在一起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案。在我和同事的努力下,双方均同意和解执行本案。针对被执行人杨某无房可住的困难,我们综合多方因素,建议由申请执行人孙某给予被执行人杨某适当住房补贴的和解方案遭到孙某及亲属的坚决反对,并对我们执行行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还多次到有关单位反映,强烈要求尽快强制执行。为此,双方亲属互不相让,再度发生吵闹,使案件执行进入僵局,我们也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

  面对当事人的误解,我和同事并没有放在心上,而是本着司法为民、案结事了的态度,会同相关单位领导及双方亲属积极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案件执行中涉及的法律规定反复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双方当事人客观面对案件结果、正确衡量利益得失、着力弥合亲情关系、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杨某终于同意归还所占院落房屋,同时由申请执行人孙某支付杨某30000元的住房补贴。

  在我们将住房补贴交给被执行人杨某后,他指着空荡荡的院落房屋说:“房子今天交给你们了,这么多年来院子里的树木、井里的抽水设备,包括墙上的电线、电表都在原位,我可没有破坏呀……感谢你们为我这个老汉的事劳心费神,真的谢谢你们……”

  我心想,是司法为民的理念让在利益面前撞击出矛盾的亲情得到弥合修复,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也是我们一直做的,更是我们审判执行工作追求的最高境界……
责任编辑:魏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