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法院
关于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为推进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增选本院人民陪审员36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工作单位、户籍及居住地在本县;
3、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较大、群众威望高的公民,其文化条件可适当放宽;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热爱陪审工作;
6、有按时参加审判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本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本院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四、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2013年8月12日至8月22日
2、报名地点:本院政工科(审判大楼二楼)
3、报名方式:
(1)推荐报名: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其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人民陪审员选任报名表》一式三份向本院推荐。
(2)自荐报名: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由本人向本院直接提出申请,并填写《人民陪审员选任报名表》一式三份。
(3)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三张,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注:《人民陪审员选任报名表》可在本院政工科或东风法庭、东南法庭、温水法庭、曹家湾法庭领取。
五、预选对象的审查和考核
报名结束后,本院将会同县人大常委会、县司法局对报名人员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综合考核。审查考核内容:推荐(申请)材料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以及业务素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等。
六、人民陪审员的任命
经资格审核合格人员,由本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颁发任命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5年。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本院负责解释。
联 系 人:魏文斌 胡永萍
联系电话:0917-4605921
陇县人民法院
20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