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陇鹃: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胜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判决:一、准予张胜利与你离婚;二、女孩张叶婷由张胜利抚养,孩子抚育费由张胜利自负,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陇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温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