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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高风险 拘役二月并罚金
作者:梁潇  发布时间:2014-02-24 11:30: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9月19日21时30分醉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陇千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41KM 10M时,与相对方向曹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曹某某左锁骨中远端粉碎性骨折(轻伤)。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4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

  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惩罚并不是最终目的,希望通过这起案例,提醒广大驾驶人员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警示,以确保自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共建和谐新陇州。
责任编辑: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