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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街道吸毒被抓 欲认罪交代盗窃事实
作者:王文科  发布时间:2014-08-08 08:51: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陇县人民法院对一盗窃累犯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且属于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李某现年40岁,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2005年6月17日因盗窃罪被陇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8日再次因盗窃罪被陇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10日下午,陇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陇县城关镇新建路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内将吸食毒品的李某抓获,并送进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在强制戒毒期间,李某主动联系公安干警,交代了三起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后经公安机关查实,李某交代的犯罪事实确凿:李某为筹集生活经费和毒资分别于2014年2月5日在陇县县城新建路盗窃“大显”手机一部;2月12日在陇县城关镇西大街小学门口盗窃“OPPO”手机一部;3月10日在陇县人民医院门口盗窃“步步高”手机一部。上述被盗物品破案后均已发还失主。

  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刑法第264条、第65条第1款,第67条第2款,第52、53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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