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陇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大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红卫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14年11月24日9时0分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