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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又行窃 依法审判从重罚
作者:梁潇  发布时间:2014-09-15 11:38:17 打印 字号: | |
  2014年9月12日上午8时30分,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程某某盗窃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程某某曾于2013年12月23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出狱不足半年,被告人程某某不思悔改,继续行窃。2014年6月23日凌晨3时被告人程某某在网吧上网时,趁在网吧上网的梁某某和魏某某不备,将二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两部手机盗窃,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185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程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故意犯罪,依法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程某某从重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文